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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办?

作者:北京律师秦嘉泽 时间:2024-12-11 09:01:08

有关刑事案件,业内一直有“黄金38天”的说法,意为在被刑事拘留后37天内是律师、家属一方能采取行动的最佳时间。

一、黄金37天的根源

这一说法的根源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即,在刑事拘留后,最长37天公安机关就要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批捕,由拘留正式转为刑事逮捕。犯罪嫌疑人一方如果能在此期间争取取保候审、对刑事犯罪情况加以分析说明,就能争取不批捕或提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相反而言,如果一旦由拘留变更为逮捕,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至少半年到一年内要呆在看守所,另一方面其被起诉、被判处实刑的概率就要比取保候审大的多了。

二、超出37天没有放人应该怎么处理?

按照上文所述,超出37天未放人,检察院需要正式对犯罪案疑人出具逮捕文书。

被正式逮捕后,案件的性质已然有了重大转变,其所犯的罪名很有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这时必须有律师介入提供辩护,争取减轻刑罚,如果有条件再做无罪辩护。

现有的检察院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因为我国的刑事案件制度是在后续过程中发现新罪、旧罪等等,可能需要整个案件重新侦查、审查起诉,所以检察院方面对于刑事案件的态度是“把无罪往有罪上靠、把轻罪往重罪上靠、把一罪往多罪上靠。”因为最终确定刑罚、认定犯罪事实的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因此超过37天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案件情况演变的重视程度,这一阶段通过律师会见、调查、与司法机关沟通,掌握更多的信息是最有利的做法,我国的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方态度下必须提早介入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才有可能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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