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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必须拆除吗?停止“一刀切拆违”!这7类房屋更不能随便拆

作者: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时间:2024-12-19 10:31:11

文章导读:发现违建就一定要拆除吗?有没有什么办法不拆呢?为什么别人的违建没拆,我的房子还可以补办手续却被“一刀切”给拆了?很多老百姓都有这些疑问。在法律实践中,产生违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同样是违建,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有的房子根本就不是违建,有的违建可以罚款补办手续,未必一定要拆除。老百姓在面临这类问题时,一定要清楚以下7类房子不能“一刀切”拆除!

一、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违建

在通常情况下,我国在法律裁判实践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不使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新法颁布之前”的行为,这也是受到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举个例子,有个老房子是1992年建的,有关部门却依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把这个老房子当成违建拆了,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因为《城市规划法》是自1990年实施的,然而从2008年起才施行了《城乡规划法》,所以1991年建的房子当然受到1990年实施的法律的拘束。不仅对于城市的老房子不能以拆违的名义随意拆除,关于农村的老房子,也不能因为没证就被“一拆了之”。

二、招商引资企业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用房

下面我们谈谈招商引资中的信赖利益保护,有一些企业是由于地方的招商引资而存在的,原本地方政府应该为企业办好所有合法经营的手续,可是地方政府在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方面存在过错,明显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导致房子被按照违建拆除了。遇到这类问题的,不能让企业独自承担这个后果,地方的相关部门有义务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切实解决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能不拆就不拆,必须拆的也要依法给足补偿。

三、经过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可以变成合法建筑的

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基于社会整体利益来综合权衡利弊,再决定是否对违建作出“限期拆除”“没收”的决定。有些所谓“违建”不一定必须拆除,也可以通过罚款补办手续转为合法建筑而长久存在。综上所述,即使真的被认定为违建,“限期拆除”也不是唯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限期拆除”“没收”仅限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况。

四、拆违可能有损重大公共利益

有些违建被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这种情形的,涉案违建可以不拆除。

五、拆除部分违建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

拆除部分建筑影响建筑物本身、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或者拆除整体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本身、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有这类情况的违建可以不予以拆除。

六、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条件实施拆除的违建

有些建筑本身具有特殊性,或者建筑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暂时不能通过现有技术实施拆除。

七、有使用需要的设施被“拆违”容易引发居民不便或社会矛盾

依据《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加油站、停车场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设备。

3.不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内部装修装饰。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宠物棚、鸽舍、围栏。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装修。

8.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

9.这些由市建委、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商务局确定的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围: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小区内部综合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市场提升改造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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