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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遗产怎么分配?

作者:永清普法 时间:2024-12-19 10:15:43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堵住了悠悠之口后,小编也不免唏嘘,所以今天打算跟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一般是根据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人数来确定继承遗产的比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及的所有身份都需做广义理解,不能做狭义理解。

只要存在一个第一顺位人,那么不管第二顺位人有多少,有多重要,都没权参与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顺位的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子女跟上面一样要做广义理解。 )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中,孙子孙女,侄子侄女都有可能成为遗产继承人。

但在最后,小编还是想说,哪怕有万贯家产也切勿生害人之心!因为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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