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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合肥刘超律师 时间:2024-09-25 10:30:29



1、盗窃罪,达到什么标准会构成犯罪,公安会刑事立案调查?

答: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没有死刑,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理解?

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安徽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认定?

答: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盗窃价值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盗窃价值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4、在安徽省,哪些特殊情形,只要盗窃1000元就构成盗窃罪?

答:(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安徽省,哪些特殊情形,只要盗窃25000元就要判刑3年到10年?

答:(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6、在安徽省,哪些特殊情形,只要盗窃20万元就要判刑10年以上?

答:(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7、多次盗窃,如何理解?

答: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

8、入户盗窃,如何理解?

答: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这里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9、携带凶器盗窃,如何理解?

答: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10、扒窃,如何理解?

答: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1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能否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答: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

12、偷拿爸爸、妈妈、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爷爷、奶奶等人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答: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没有获得谅解,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13、盗窃案中“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答:从实质看,家庭成员之间需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主要是亲属关系,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刑法、刑诉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当然属于上述亲属关系。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首先应考虑近亲属之外的、具有较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对某些形成事实上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非亲属人员,也可视为法律拟制上的亲属。  

14、盗窃博物馆的文物,如何定罪处罚?

答: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3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15、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16、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17、盗窃未遂,具有哪些情形,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答:盗窃未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8、盗窃财物,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如何定罪处罚?

答: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19、盗窃罪,法院判处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答: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0、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秘密窃取”?

答: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21、盗窃信用卡,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规定定罪处罚。

2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盗窃罪规定定罪处罚。

23、盗窃的数额,如何认定?

答: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4、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构成盗窃罪吗?

答: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5、构成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具体如何量刑的?

答:第1个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在3个月拘役到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9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2年内3次盗窃的,每增加1次作案或者1种情形,分别增加2个月至3个月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2件的,增加9个月至1年刑期。

26、构成盗窃罪,判处3年至10年,具体如何量刑的?

答:第2个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3级文物1件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1种情形,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的,每增加1件,增加9个月至1年刑期;国家3级文物2件的,增加2年6个月至3年刑期。

27、构成盗窃罪,判处10年以上,具体如何量刑的?

答:第3个量刑幅度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盗窃国有馆藏3级文物3件或者2级文物1件的,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2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1种情形,增加1年至2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3级文物3件的,每增加1件,增加9个月至1年刑期;国有馆藏2级文物超过1件的,每增加1件,可以增加1年至2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1件,增加3个月至4个月刑期。

28、构成盗窃罪,哪些情节属于从重处罚?

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百分之一百。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扒窃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9种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4)流窜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5)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

29、构成盗窃罪,哪些情节属于从宽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30、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处罚金,如何确定?

答:(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盗窃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2)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1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1000元至2万元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000元至6万元罚金。

(3)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000元至10万元罚金;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金;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金。

(4)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罚金;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

31、构成盗窃罪,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缓刑?

答: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2)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的;(3)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5)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6)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32、构成盗窃罪,哪些情形不适用缓刑?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2)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6)有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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