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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后,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该如何是好

作者:猎人73851 时间:2024-12-16 08:46:16

【自述】本人被单位要求停薪留职后,又以不交管理费为由做自动离职处理,现视同缴费工龄作废怎么办?

【解答】企业经营不善、效益滑坡,对职工采取下岗待业、停薪留职、买断工龄、内部退养等企业减员措施。其中,除买断工龄后与企业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外,其他措施都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停薪留职就是企业停发职工工资,同时为其保留厂籍。你在企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在档案中可以查到有关停薪留职的记录,按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多次或一次性向企业补缴个人应缴的社保费。也就是说,你在实行社保前的工龄,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是建立在参保的基础上的,没有参保,社保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社保部门是不认可的。

你说企业以你不交管理费为由,按自动离职处理,视同缴费年限作废一事。很有可能是你停薪留职期满,未接到单位通知及时回企业工作,或接到通知后不理不睬,又不去办理辞职手续,企业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自动离职或除名,视同缴费年限会被清零。多数情况下,停薪留职人员时间长了,成为“两不找”人员,互不相认,形同陌路,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企业将长期停薪留职人员,又联系不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事例不少,这样处理是有依据的。劳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且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这里有关依据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作除名处理。劳资双方在自动离职处理上的纠纷,最终导致的是按除名处理的结果。


【结论】职工与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协议),并非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也不是一劳永逸,你还是企业职工,需要经常与企业保持正常联系,尤其是停薪留职期满,更要及时与企业沟通,该回单位工作的,要及时回单位工作,绝不能不管不问、抱无所谓的态度。停薪留职期间,属于自己个人应缴的费用(社保、医保缴费)应及时向企业缴清,不要拖欠,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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