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常见的方式及利弊分析
一、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一)此种并购方案的交易安排
1、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接触,商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可能性和定价方式,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2、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明确目标公司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确定目标公司股权的最终定价,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办理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种并购方案的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二)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方案的分析
此种并购方案的收购对象为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完成后,A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作为A的子公司继续运营其原有资产和业务。
此种并购方案的主要优点在于:
1、股权收购达成一致后并购手续的完成较为简易,双方股东(会)各自商讨并作出决议同意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2、不需要设立新的公司,亦不需要对目标公司已取得的相关批准、许可、备案事项或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等资产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此种并购方案的主要缺陷在于:
1、无法避免目标公司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给A带来的损害,A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目标公司因为诸如股东权益纠纷、资产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对外担保纠纷、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争议及潜在的行政处罚、诉讼、税务争议等而遭受损失的,A作为股东同样会受到损失(一般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因上述事项造成A损失的,A可向目标公司原控股股东追偿,但是即便有此等条款,亦不能完全避免A遭受损失的风险);
2、股权收购对价中的溢价部分,计入A的商誉后,需要在一定会计年度内予以摊销和抵扣,会对A的财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3、股权转让会产生相关的所得税等税务负担,目标公司股东对税务负担的接受程度以及对收购成本的不利影响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总体而言,股权收购方案适合于财务、法律运作上较为规范且规模较小的目标公司。
二、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
(一)此种并购方案的交易安排
1、与目标公司进行接触,商讨收购目标公司的相关资产的可能性及定价方式;
2、对目标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明确目标资产的评估价值和权利状态,确定准备收购的资产的范围;
3、确定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格,与目标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4、对目标资产进行接收和运营。
此种并购方案的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二)对收购目标资产的并购方案的分析
此种并购方案的收购对象为目标公司的目标资产,A(或者A指定的子公司)作为收购方完成收购后,拥有该等目标资产并可自主安排经营,而并不继承目标公司本身的债权和债务。
此种并购方案的主要优点在于:
1、与收购股权方案相比可避免目标公司本身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给A带来的损害,并购完成后,A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
2、无需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
此种并购方案的主要缺陷在于:
1、并购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完成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划定目标资产的范围,并对目标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2、对与目标资产联系在一起的相关批准、许可、备案事项进行变更登记或是重新登记,对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等资产进行权属变更登记,这增加了并购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收购的顺利完成也更有赖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配合;
3、若目标资产的定价远远高于评估价值,则同样产生商誉的问题,对商誉的摊销或抵扣会影响A公司的损益;
4、资产转让会产生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等税务负担,相比收购股权的并购交易,收购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税务支出更多,目标公司股东对税务负担的接受程度以及对收购成本的不利影响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总体而言,资产收购方案适合于目标公司的财务、法律存在诸多问题但目标资产质量较高的情况。
三、目标公司合资设立新公司
(一)此种并购方案的交易安排
1、与目标公司进行接触,商讨目标公司以目标资产出资、A以货币出资合资设立新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的可能性及新设公司股权结构;
2、对目标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明确目标资产的价值和权利状态,确定准备注入新设公司的目标资产的范围,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新设公司是否承接目标公司的负债和承接负债的范围;
3、确定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A与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出资的缴付等事项,签订《合资协议》、《公司章程》;
4、就新设公司的设立进行工商登记。
此种并购方案的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二)对与目标公司合资设立新公司的并购方案的分析
此种并购方案的关键在于对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的确定:
1、目标公司以全部目标资产作为实物出资,A以现金出资,为保证A的控股权,A需要以大量现金出资,这种情况可能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2、目标公司将部分目标资产作为股东借款而非出资注入新设公司,或配套部分目标公司的负债由新设公司承担,从而降低目标公司的出资金额和比例,在这样的安排下,A以适量现金出资即可获得控股权。
比较上述两个方案,通常我们会建议客户采取第2种方案设计。此种并购方案的主要优点在于:
1、避免了目标公司本身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给A带来的损害;没有对A或A子公司、分公司的资产运营和企业管理带来较大压力;
2、节省了交易成本,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不会因为此等投资而需要缴纳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务负担较轻;
3、不涉及商誉的摊销或抵扣以及重大资产收购等问题,不会对A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4、目标公司将保留部分股权,有利于A利用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维持的良好社会关系拓展在目标公司当地的业务;如目标公司有完全退出新设公司的意向,可在《合资协议》中约定将其持有新设公司的股权转让予A的时间安排、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
此种并购方案的主要缺陷在于:
1、并购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完成相对复杂,同样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划定目标资产的范围,并进行资产评估;
2、需要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将目标资产经评估后投入到新设公司,并对与目标资产联系在一起的相关批准、许可、备案事项进行变更登记或是重新登记,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等资产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如有债务一并转移至新设公司,则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3、此外,目标公司持有新设公司的部分股权可能造成对A经营决策的制约,此种并购方案需慎重考虑目标公司是否为合适的合作伙伴。
总体而言,合资设立新公司的方案适合于目标公司的具备一定市场占有率目目标公司原股东愿意与A继续合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