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规定,你了解多少?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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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女职工在招聘面试过程中,会遇到面试官提到男性优先,或者在面试过程中询问了解婚姻、生育情况,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用人单位在招录用过程中,除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且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02女职工在应聘时遭遇性别歧视,应当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可以通过 12333 、12338 、12351 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给女职工在妇女节当日放假?若用人单位未放假,女职工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女职工加班工资?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若用人单位未放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恰逢休息日工作的,按休息日加班相关规定处理)。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不得终止女职工期满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产假期间休息期间,应按何标准享受待遇?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低于本人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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