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对照表
伤残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对照表
旧伤残等级 2014年11月前 | 新伤残等级 2005年7月后 | 法律依据 |
特等 | 一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文件 |
二级 | ||
一等 | 三级 | |
四级 | ||
二等甲级 | 五级 | |
二等乙级 | 六级 | |
三等甲级 | 七级 | |
三等乙级 | 八级 | |
九级 | ||
十级 | ||
备注: 2005年7月伤残军人等级套改后暂时只有1、3、5、6、7、8级的残疾军人;2、4、9、10级伤残军人都是2005年7月实施以后才陆续产生的。 1-10级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也是2004年11月才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配套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建国以后,到2004年11月16日《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实施以前,我国伤残军人是按照四等六级划分,2005年7月新残疾军人证换发结束。1-10级的残疾标准划分,其目的是为了让伤残标准与国际接轨。 |
附件:《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 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全军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