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法院调整标准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后续发生违约金,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进而需要调整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列举实务中法院常见的几种做法。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裁判
法院调整违约金时,主要有如下三种标准:
1.损失的30%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是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违约造成损失的30%为准,认定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外,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往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而非机械地判断是否超过30%。
如(2022)京03民终10126号案件中,原告主张合同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但北京中院最终在认定原告损失的基础上、结合被告的过错等因素,酌定15%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2.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实践中也不乏当事人约定如“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的方式计算违约金,但考虑到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24%或4倍LPR,因此法院往往会认定此部分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进而予以调整。
在(2019)最高法民再307号、(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案件中,当事人分别约定“每日千分之二”与“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定前述违约金约定过高,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24%(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2018)京民终277号案件中,北京法院也遵循这一裁判逻辑,将“每周百分之一”的约定违约金标准,调整为4倍LPR。
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五十条认为,“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同时,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双务合同,不能以4倍LPR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在(2021)最高法民申2323号案件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约定“4倍LPR”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而非借款关系,对于投资风险或资金占用的损失亦属合作双方能够预见的损失,投资人不能参照民间借贷4倍LPR的标准要求违约金及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法院在酌情调整违约金时,仍然以4倍LPR作为法院最终认定的违约金标准。
3.LPR的1~2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尽管上述规定针对的是“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情形,但实践中一些法院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时,会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1-2倍的LPR。
如(2021)最高法民终544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4倍LPR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将为违约金调整为1.3倍LPR。在(2022)最高法民终12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2倍LPR;在(2023)京02民终5456号案件中,北京中院将违约金调整为1.5倍LPR。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起草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时,应当关注法院的相关裁判,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因违约金约定过高而后续被法院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