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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对外转让的法律后果

作者:公司小律 时间:2024-08-07 10:15:22

《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代替了原《合同法》项下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对外转让的法律后果,有了新的安排,今天刘律师为您介绍。

《民法典》关于债权的转让,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是否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层面,从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转让债权的类型是否为金钱债权进行区分。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条对应的理解是:

1.对于非金钱债权的转让,若约定债权人不得对外转让债权,需要区分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受让人善意的,可取得非金钱债权,债务人不得对受让人进行抗辩;受让人非善意的,受让人无法取得非金钱债权,债务人可对受让人进行抗辩。

2.对于金钱债权的转让,尽管约定债权人不得对外转让债权,但此时无论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受让人均可取得金钱债权,债务人无法对受让人进行抗辩。此时,债务人可依据合同向原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在涉及债权转让的业务中,刘律师建议您,作为受让方需要关注所受让的债权是金钱债权还是非金钱债权,若为非金钱债权的,在做好债权尽调的安排下,建议受让方审查相关协议安排,确认所受让的债权已取得可转让的书面文件,而对于金钱债权,为减少受让方风险,建议增加要求由原债权人承担因违约转让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等相关表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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