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提单的定义和性质
作者:星粤智慧物流 时间:2024-09-24 09:15:35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1.提单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其本身不是合同
在班轮运输中,构成运输合同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挂靠港口、运价及其他运输条件事先公布,在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办理托运手续时,确切地说是承运人在托运人填制的托运单上盖章时,双方的运输合同已成立。
提单是托运单经承运人盖章后,又经货物报关、集港运输、装船完毕后,由承运人或船长签发的单证,因此在提单签发之前,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存在。同样在租船运输中,租船运输合同已事先订立,然后才有货物报关、装船、签发提单等一系列作业。
另外,提单只有一方签字,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签字,因而提单不具备合同要求。
2.提单能一定程度上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条款的证明
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并无其他约定,且托运人在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可将提单条款推定为合同条款的内容。但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承、托双方另有约定.且该约定又不同于提单条款的内容,则以该约定为准。换言之,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另有租船协议、订舱协议或其他协议,提单条款不能全部覆盖其内容,则提单不能证明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
3.提单是承运人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后,则根据提单作为承运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其他的约定后对第三人不具约束力。比如,托运人为获得清洁的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善意的第三人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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