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一个,但是起诉时“可别”只选一个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只能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赔偿违约金,两者二选一。
但是定金和违约金适用之后的结果对于主张违约一方来说,可能得到的利益不尽相同,而且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一样,法院会倾向于支持哪一种主张,也未必都能准确判断。所以诉讼请求如果仅仅选了其中一种来写,就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不能达到诉求利益最大化。怎么办呢?
主备式诉讼请求
有一句流行语叫“小孩才做选择题,成年人都要”。在撰写诉讼请求时,可以把两种情形对应的诉讼请求都写上去,并且以其中一种对自己最有利或最有把握的情形作为主位诉讼请求,剩余的作为后备的诉讼请求,以免只主张了其中一种情形,另一种没有主张而任由法院裁判的被动结果。这种诉讼请求,在学理上被称之为“主备式诉讼请求”。这时可能会有疑问,这种诉讼请求是否与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应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相违背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个真实案例。
典型案例
李某与何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何某购买位于北京某地段的房子,合计总价人民币592万元,约定定金118万元,分三个时间段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了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李某先向何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可何某却以家人反对为由,在当天下午向李某表达了不想出售房子的意愿,李某则坚持购买并于当天支付了45万元定金,合计50万元。
事后,双方在中介的协调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委托律师向何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出具继续履行合同的承诺书,但何某未在期限内作出承诺。李某短信通知何某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何某收到短信后于次日退还了50万元定金。
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2、如果法院认定已经支付的50万元为定金,则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由被告另行返还50万元定金,否则主张违约金118万元;3、主张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在已经获知其有意不愿出售房子的情形下,还继续打45万元定金,是企图获得高额定金赔偿,其次,在这个期间房价并没有什么变化,原告没有实质性的损失,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够明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且个别诉讼请求之间相互排斥时,应当对多个诉讼请求进行逻辑关系分析。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提出主位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在主位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未经评议确定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诉讼请求均应予以审查。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诉请不明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50万元。(该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为突出叙述重点有简略)
结语
最后,主备式诉讼请求的适用情形不局限于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情形,类似于对合同是否应解除,选择返还原物还是折价赔偿等选择性问题时都可以采用。关键是根据案情综合判断,选择和设计好诉讼请求,以达到诉求最大化,降低不确定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