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如何判刑?
案例:
在安徽芜湖“1·29”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污染环境一案中,被告人曹某、胡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固体废物,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集工业固废非法处置的浙江两公司也被重罚。
被告单位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中的犯罪故意的认定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具体认定污染环境罪时,不仅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而且对于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至少具有放任的故意。
对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
1.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从污染环境罪的罪状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从教化国民确立守法意识看,应避免“不教而诛”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涉案罪名属行政犯时,更凸显了这种必要性。然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常常以此为抗辩,司法机关往往很难证实其是否知晓相关法律,简单地要求被追诉方一定具备违法性认识,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落空,这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因此,目前多数国家刑法包括我国刑法在内,均认为对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具有认识并不妨碍犯罪认定,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量。
2.对于污染物的认识。从规范意义看,对污染物认识与否,直接影响到对行为的定性,如误认农药为普通饮料倒入湖泊造成严重污染,因为主观故意被阻却,依法不能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但污染环境罪对于污染物的界定,带有规范层面的含义,部分还需要结合危害后果来认定。一方面,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反规范性较为明显,且多数从其性状上较容易辨别,也容易为普通大众所知晓,可以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其为污染物,但允许反证;另一方面,“其他有害物质”比较宽泛,只要排放、倾倒或处置等行为会造成环境损害的皆可认定。
3.对于污染行为性质的认识。污染环境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其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至少需要有概括性故意,否则将无法认定行为人及行为具有反社会性,进而失去了适用刑罚的基础。实践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主观上明知,但有合理解释的除外:(1)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2)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3)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4)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过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二)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志
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对于排放、倾倒及处置污染物行为的意志,二是对于污染结果的意志。
关于第一点,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排放、倾倒或处置”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在确认行为人对于污染物具有概括性认识之后,结合其排放的方式、倾倒的时间、路线、频率以及事后是否采取应对措施等,可以直接推定其是否具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故意,除非对方确有证据反证。
关于第二点,是争议的集中点。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对于环境污染的结果往往持放任心态,只有在发生了相应的犯罪结果后才能证实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污染环境案件中尤其难以证实污染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然难以确定污染行为所对应的污染结果,那么也同样难以证实附着于污染结果之上的主观故意。如几名行为人同时排污才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无法区分认定排污行为与污染环境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可以阻却污染环境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