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常识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

作者:王松林律师 时间:2025-02-02 03:22:34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攒百科 鲁ICP备202409865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