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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这里都全了!

作者:张家港刘海律师 时间:2025-04-10 05:37:57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安排如下: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

3、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

4、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

5、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天;

7、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的对象和休假时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满1年以上的情形。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当年度享受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后,可以继续享受带薪年休假。

如果职工当年度“新进单位或离职,其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进行折算。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内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如果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该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特定事由或对象的假

(一)婚假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地方法规的规定来安排婚假的时间。

在江苏省地区,婚假为国家规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再延长十天,即十三天。延长的婚假不包含国家法定休息日。但延长的十天婚假并不是十个工作日,而是十个自然日,即当事人从休婚假之日开始,连续计算十天,双休日也包括在内。

婚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二)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三天的假期。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三)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劳动者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主体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职工。我国目前对非国有企业目前对此并无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四)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前后一段时间依法享受的假期。产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产假是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上述期间包括在产假内;产假的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节假日结束。产假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1、国家层面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因此,从2022年2月10日起,江苏省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天数达到158天。

(五)哺乳假

完成生育的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以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女职工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其中,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六)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治费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治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七)男方护理假

男方护理假,是指作为劳动者的男方,在其配偶生育时进行看护和照料的假期。

在国家层面,没有对男方护理假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江苏地区,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规定休假日期不计入假期。

(八)事假

事假,是指劳动者因个人或者家庭原因的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

事假期间,不视同劳动时间,也称为无薪假。一般情况下,事假可以按照假期的实际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劳动者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劳动者在事假结束后逾期不归的,可按旷工论处,并可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具体处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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