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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第一步一定要这么做

作者:侯律师在路上 时间:2025-01-21 05:04:45

如今房屋作为生活刚需,又因为其房价的连续上涨,也成为了投资者所爱好的投资项目。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为了法律争议高发地带,买卖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件数不胜数。那么作为买方,遇见了突然反悔的卖方,应当怎么维权?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有如下两种诉讼方向可供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者 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一:解除还是继续履行,要根据情况而定!

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由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过户并交付房屋。如何选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卖方因为存在对外债务而导致房屋被查封,自己无法履行该合同。而对外债务数额巨大,甚至远远的超过了房屋的市场价格。则买方只能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较为对自己有利。再例如:卖方因为房价上涨,反悔,不履行合同。而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过少,或者低于房价上涨的部分,或者难以计算的。建议直接诉讼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所以解除or继续履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执行的可能性来进行的选择的。

第二:以房屋所有权为诉争标的的案件,原告一定要首先保全该房屋。

本文中所谓的“以房屋所有权为诉争标的”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是买卖双方在产生争议侯,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支付房屋价款,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换言之就是买方想要的是房子而不是违约金。这类诉讼请求在房价高涨的今天是非常普遍的。而这类案件,首先要做的就是查询诉争房屋上是否有抵押,查封。而第一时间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屋。这个步骤基本上是必不可少,而且非常必要。

成都有位业务熟练的律师,曾经在代理一起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进行过户登记。这案件中,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判决内容中该律师以及该律师所代理的原告大获全胜。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将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原告在胜诉后,无法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与被告又陷入纷争,丧失“胜诉“的意义。究其原因,就是原告在诉讼初未对该房屋进行保全。失去了这一步,使胜诉乃至整个诉讼都没有了意义。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乃至所有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为诉争标的诉争标的案件中,我们都要非常强调查询不动产权的状态,抓紧时间进行保全。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果未进行财产保全,你所主张的房屋所有权随时会因为被告进行抵押,或者转让而让你“竹篮打水一场空”。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也会忽略房屋所有权中是否有他项权,或者一直在被告名下的事实,导致所出具的判决书无法实际履行。所以,这类案件必须争分夺秒地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

而反过来,作为被告,如果不想出卖房屋愿意承担违约金,但是被原告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来咨询我们解决办法,我们的建议都是:在原告查封前赶紧转移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在该房屋所有权上设置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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