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1.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原则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人身权益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身份权的内容主要有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等权利。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不冲突,应当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则予以继续适用。
2.违约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并未明确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侵权之诉主张。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在违约的情形下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成为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突破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并主张的原则,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3.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而言,对于“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性和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的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
而关于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具体表现形式有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等。
4.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但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量化,各地在具体执行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纷纷出台了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标准。具体可查询当地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