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特点及立法现状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评估特点及立法现状
知识产权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价值的降低。损害赔偿评估是为了对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具体赔偿金额的量化依据,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比,损害赔偿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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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评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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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前提不同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并且该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对权利人的损害。
02
评估对象不同
传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以整个知识产权作为评估对象,而损害赔偿评估仅仅以权利人遭受损失的那一部分权利作为评估对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减损及侵权人获利的多少都可以作为损害赔偿评估的对象,具有选择性,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只能针对整个知识产权而言,不具有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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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期限不同
由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的期限是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之日到审判日,所以该项评估具有前瞻性和追溯性双重属性。而传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自评估日起的一段合理区间,只具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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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其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例如,《著作权法》第54条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赔偿依据和范围做出规定。《专利法》第71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受到损害时应获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方法的适用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类似。《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商标权人受到损害时应获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商标法》对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在难以确定之时才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来进行确定,最后,在上述方法均无法合理确定赔偿额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在五百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额。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相关规定以下特点:
1. 我国现行相关规定主要是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害为目的,均可以通过权利人的损失确定赔偿的数额。
2. 对于知识产权损害,我国奉行的是全面赔偿原则,除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支付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 我国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多种确定方法,包括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来确定、根据侵权人的获利程度来确定、根据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来确定和法官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综合酌情判定等。另外,还可以根据相关权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
4.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额。但该类规定的范围较宽,没有具体确定的幅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价值较小。
5.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立法暂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往往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6. 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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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缺陷
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仍然具有一定的难度,理论界也认为这些方法存在着诸多问题:
1. 很难以权利人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依据。第一,当权利人主张以自己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计算依据时,应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过程具有特殊性,使得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程度,只能退而求其次,不得不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额。第二,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可能并不仅仅是侵权行为导致。实际上,市场竞争的加剧、类似竞品的增加等均可能导致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以权利人的损失作为计算的依据需要将侵权行为这种因素从多种因素中准确剥离出来,操作难度极大,几乎难以实现。
2. 以侵权人的获利程度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也很困难。首先,其他多种因素都可能增加侵权人的获利程度,具体案件中难以确定仅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数额。其次,实施侵权行为并不意味着必定获得高额收益,现实情况下无法排除侵权人获得收益为零甚至为负的可能,此种情况下以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定损害赔偿额与该条法律规定的目的背道而驰。
3. 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范围过宽,没有具体确定的适用幅度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