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到底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都属于保障性安居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极大地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和人群的住房困难,真正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
那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到底有什么区别,下面从几个层面来说明一下,以方便大家准确地理解和适用:
一、三者保障的主体不同,也就是说可以申请的人员不同。
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主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申请的家庭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困难标准。
2、廉租房保障的主体也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收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公租房保障的主体有三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三者取得的方式不同。
1、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住房困难的家庭按成本价或利润率不高于3%的标准进行购买,并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的性质。
2。廉租房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实物配租的,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相应的标准收取租金。
3、公租房采用的方式也是签订租赁合同,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交纳一定的租金,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三、三者的退出机制不同。
1、经济适用房购买满5年的,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取得福利性分房或者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
2、廉租房不得用来出租、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若从事这些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应按合同约定限期退出廉租房或按有关规定收回。
3、公租房的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住房、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行为之一的,其应当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