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常识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方法

作者:人力资源实战基地 时间:2024-10-11 09:45:35

此篇文章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某省市《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具体地区可参照当地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文件。

关于离职加班工资结算的注意事项:

双方在劳动报酬清单、离职清单等文件上约定已结清加班工资,并已实际结算的,可认定双方间对加班工资已无争议。

劳动者认为加班工资支付不足的,依法应由劳动者对加班工资支付不足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单方面出具某时段所有劳动报酬已结清,或在离职时单方面出具所有费用均结清的承诺,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支付而确实未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对劳动者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双方在劳动报酬清单、离职清单等文件上约定结清的费用含有具体项目明细,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或者双方对约定有歧义(如约定了已结清经济补偿金等),但确有证据证明未支付加班资的,可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

双方约定结清的某时段的费用或离职时全部费用未区分具体项目明细,则一般应由劳动者对未支付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大小周加班的认定:

用人单位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总数不超过40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的,可以不认定休息日加班;如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6小时,可以认定双休日加班1天,按200%计算6小时加班工资;如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则可酌情认定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2小时延时加班工资。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6天工作制和相应的工资标准,且按法定工作时间计算该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已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了休息日一倍的工资。

如双方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且劳动者已实际领取了该部份数额不等的报酬,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攒百科 鲁ICP备202409865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