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什么?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认?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注意:提起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针对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同样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4)检察机关有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属于后顺位主体:其他主体不起诉,或者没有其他适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3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