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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作者:幸福暖阳AY 时间:2025-01-05 10:30:02

要约是订立合同中的必经环节,是合同成立的重要一步,而要约在实务中经常与要约邀请混同进而产生合同纠纷,如何厘清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界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需要明白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涵。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而要约在我国采用传统的意思表示说,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一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二,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第三,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第四,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其次,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根据意思表示的目的进行区分,要约是希望与他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区分,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视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三、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区分,要约原则上应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而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第四、根据内容区分,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并非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五、根据交易习惯区分,举例为,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客人,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则为要约。如果可以拒载,则为要约邀请。而这些规定并非一成不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综合全案客观认定。

最后,法律适用并非一成不变,应当综合全案,结合司法精神,从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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