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和醉驾的区别有什么,酒后开车的后果有多严重
不管寒来暑往,只要有几个朋友在身边,就能凑成一桌酒局,推杯换盏,一行人很快感觉自己入了仙境,仿佛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能拿捏在手中,开一辆车算什么大事?但是这样的做法无异于将火星置于干柴之中,汽车轰鸣声一响,潘多拉的魔盒就打开了。
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大的罪魁祸首,几乎过半的交通事故都与酒后驾驶有关。在2010年,醉酒驾驶被编入《刑法》,对容易让人上头到不知所畏的酒精,法律予以管控。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有什么区别?醉酒驾驶被编入《刑法》到底有何具体的规定?本文将详细说一说。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定量标准
酒后驾驶经常发生在一些“老司机”的身上,由于驾龄长,这一群体往往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非常高超,没有自己掌握不了的情况。对于规章制度也存在着“不可能查到我”的侥幸心理,因此在交警抽检时,绝大部分违法的都是驾龄8至10年以上的老司机。
根据我国国检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只要驾驶员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就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
光看数值各位可能觉得没有概念,这里给大家换一个概念来表达——20mg/100ml相当于喝了一杯啤酒,80mg/100ml相当于喝了三辆低度数白酒或者两瓶啤酒。然而在酒局上,两瓶啤酒三两下就下了肚,很容易就形成醉酒驾车,这样也从侧面上反映了我国对于整治酒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酒驾案例
2020年1月24日,周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开往瓦溪,途经宾居红绿口路段时以每小时107公里的速度与杨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和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陈某、路人胡某当场死亡,杨某受伤。
事后,宾居警方对周某展开调查,经检测,周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55.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周某在本次事故中担全责,并被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起上诉。10月28日,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吊销其驾驶证,终生禁止驾驶。
2020年6月,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公路行驶,当晚九点,晏某驾车经过当地税务局路段时撞到行人杨某,造成杨某受伤并当场逃逸。事后,当地警方根据杨某的口述以及监控录像的调取,最终将晏某抓获。
经交警检测,晏某体内血液含量为212.41mg/100ml,相当于喝了一到两斤的低度数白酒,已经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被当地警方吊销驾照、终生禁驾后移交检察院公诉。2021年6月7日,晏某醉酒驾驶伤人一案开庭审理,法院判处晏某犯交通肇事罪,由于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驾驶者处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酒后竞速的,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从以上两个标准可以看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明显不一样——酒后驾驶按条例规定被行政处罚,而醉酒驾驶则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大差别。但在上文案例中,酒后驾驶的周某为什么也承担了刑事责任?在所有法律条文中,人命是重要量刑标准之一,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生命即红线”——这同样适用于酒后和醉酒驾驶。
不论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只要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驾驶员在主观状态下以报复社会等恶劣动机为目的,酒后驾驶,故意造成人员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将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视其情节严重与否,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的话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我们身后都有家庭和孩子,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应只顾着自己爽,更多考虑的可能应该是自己的家人和孩子。少喝一杯酒,兄弟间的感情不会淡,少劝一杯酒,就是给朋友最好的照顾。酒后开车后果严重,莫让等待成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