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关于疑罪从无的认定问题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则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了一起湖北武汉涉嫌强制猥亵罪案。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女士等人在当地一家烤肉店招待客户,席间张女士因饮酒情绪激动且站立不稳,陈某遂以搂抱的方式一路将她扶至饭店门口。
在搀扶张女士上公司的商务车时,陈某存在用手触碰张女士手臂、大腿、胸部等行为,当晚,陈某将张女士送至单元楼楼梯口后,张女士自行坐电梯回家。第二天张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认为陈某涉嫌对她存在强制猥亵行为。随后陈某自行归案接受调查。
冠领律师受陈某委托介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饭店的监控视频,收集了多方证人证言,随后发表辩护意见称:
首先,被告人陈某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其仅为搂抱张女士,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张女士不敢防抗、不能反抗,张女士亦未完全丧失意识,不属于不知反抗的情形。
其次,被告人虽有不当行为,但上述行为触及张女士的敏感部位时间短、程度轻,尚未达到需要刑罚制裁的严重程度。
最后,关于陈某是否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张女士的陈述,但张女士饮酒过多,多数时间内处于无意识状态,对猥亵情节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陈某对张女士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实施强制猥亵罪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也被称为“有利被告原则”。刑法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具有严苛性,因而在适用时需审慎。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该做法是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需要注意的是,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因此,如果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又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其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为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