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谁才能代表公司?如何破解两者冲突?
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作为一种拟制的民事主体,公司的所有民事行为均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施和完成。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见,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就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
但在实践中,随着要式契约的发展,公章的确也是公司主体身份的象征,已经成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要素。通常情况下,凡是加盖公章的文件,都被认为代表了公司法人的意志。
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保管公司公章的人员进行专门规定,并未排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对公章保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公章的效力,可能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公章持有人与法定代表人互相冲突问题,也就不那么奇怪了。
那么,公章持有人与法定代表人存在冲突时,究竟谁能够代表公司?如何破解两者冲突?
关键词:代表权、公章、法定代表人、对内及对外效力
一、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和公章的保管
1、公章的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会刻制三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公司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使用不同的印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是加盖公司公章的信函、公文、合同等其他公司资料,一般均可认为是代表了公司法人意志。
然而,公章印鉴与笔记签名具有相似的缺陷,笔记可以伪造,公章也可能存在擅自加盖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公章可以证明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主体,但如果仅有公章印鉴而缺乏经办人签字、授权委托书等表明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尚不足以说明为署名公司的合法授权,也不能使之当然受其约束。
故,除了公司公章印鉴,可通过提供如授权文书、经办人签字、该公章曾经使用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以补强该公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公章的保管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应由何人、何时保管公章。现实生活中,为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章交由非特定人保管和使用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为了避免持有公章的主体混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代表公司自治最高的准则,进行明确约定。在公司公章被侵占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特定人返还,以便及时纠正持有公章、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减少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企业还有应当建立印章和证照管理制度,对印章的刻制、保管、授权和使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印章或擅自加盖印鉴的情况出现,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和侵害。
二、法定代表人的意定与法定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可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任。
律师意见: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故,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则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召开股东会,且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通过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可以减少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随意性。
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与限制
(1)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可见,我国并没有严格界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在对外的经济交往中,法定代表人进行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活动,均视为公司的行为。
(2)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担保时,必须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对于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亦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该法律规定明确否认了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权,是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
(3)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擅断或越权行使代表权的行为,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明确的限制,可在法定代表人发生越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向法定代表人主张损害赔偿。但该约定限于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持有人并非同一人,谁能代表公司?如何破解两者冲突?
1、法定代表人高于公章的效力
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持有人非同一人,出现两者均认为自己代表公司意志的情况,是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典型情形。
根据上述对公章效力的分析,可知公章并非当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尚不足以独立、直接被认定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根据有关《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原理,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代表机关,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
2、证照返还纠纷,实现权利救济
解决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持有人不一致的矛盾,最根本办法是以公司作为原告,对公章持有人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无须特别授权即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在起诉状上签字的方式,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公司本身的诉讼行为。